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
為全面推進我公司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規(guī)范化、制度化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經營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經營管理制度。
一、民用爆破物品是特殊產品,實行嚴格管理,堅持“保證供應、服務生產、方便用戶、確保安全”的宗旨,進一步完善機構、經營網點和倉儲設施建設,嚴格從購買、運輸、儲存銷售到清退制度,嚴防民用爆破物品非法流入社會。
二、嚴格落實從總經理到倉庫保管員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制度,經營民用爆破物品的主要負責人為企業(yè)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。
三、主動組織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(qū)內的爆破員、安全員、倉管員、押運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。
四、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工作,對自檢或有關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落實組織整改。
五、發(fā)生民用爆破物品被盜、被搶、丟失等案件及其它事故應及時向當地公安局報告,積極配合案件、事故的調查、分析及處理等工作。
六、負責落實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。
七、充分了解轄區(qū)內年度、季度、月份需求量、嚴格實行購銷合同制,購銷合同需經省主管部門簽證后,其副本應報送當地的公安局備案。
八、跨縣、市購買民爆物品,須向當地公安局申報購買民爆物品的品名、數量、用途、供貨單位及起運地點,申請辦理《爆炸物品購買證》和《爆炸物品運輸證》。
九、用戶來購買民爆物品,需持有縣市公安局開具的《爆炸物品購買證》。經營人員應嚴格按《爆炸物品購買證》上填列的品名、數量開單銷售,嚴禁超時、超量銷售。
十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應急求援預案進行一到兩次演練,通過演練提高全員預防事故發(fā)生的應變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