門診藥房管理制度
一、藥劑人員收方后應對處方內容如患者姓名、年齡、藥品名稱、劑量、劑型,服務方法、禁忌等,詳加審查后方可調配。
二、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、處方等錯誤時,由調劑人員與醫(yī)生聯系更正后再行調配。
三、含有毒藥、精神藥品及麻醉藥的處方調配須按國家有關規(guī)章制度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四、處方調配應嚴格核對后方可發(fā)生。發(fā)藥人及核對人均需在處方上共同簽字。
五、發(fā)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,不得隨意向患者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,避免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顧慮。
六、發(fā)出的藥品,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包裝或藥袋上。凡乳劑、混懸劑及產生沉淀的液體方劑,必須注明“服前搖勻”,外用藥應注明“用前搖勻”及“不可內服”等字樣。
七、急診處方必須隨到隨配,其余按先后次序配發(fā)。
八、藥房內儲藥瓶補充藥品時,必須細心核對。
九、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,注意溫度、濕度、通風、光線等條件,防止藥品過期失效,蟲蛀霉爛變質。
十、調劑臺及藥架等應保持清潔,并按固定地點放置,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凈,放回原處。
十一、注意安全保衛(wèi)工作,防止貴重藥品失盜,設立消防設備,防止火災。